2018年上海市藝術校考相關規定
校考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招生學校下設的二級學院(系)不得自行設點組織校考。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可跨省設點組織校考;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組織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則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外省市藝術類招生院校如要在滬設點進行專業校考須于2018年1月1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提出書面申請,獲準后按相關要求在指定的考點進行專業考試。
校考報名具體要求見相關院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或章程。
專業考試試題須由學校組織命題專家組或建立題庫等形式命制,試題的命制、試卷的印刷和保管須按照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執行。評卷工作要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筆試科目須有2人以上獨立閱評并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不少于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并綜合評定最終成績。專業考試須安排在標準化考場中進行,考試過程重要環節要有視頻及文字記錄,考試結果要有成績,考生專業考試試卷(或視頻資料)須保留1年,以備查閱。
獲準組織校考的招生院校須在2018年4月27日前,將校考合格考生名單及專業考試成績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考生信息數據庫采取網上報送的方式,具體報送日期和網址另行發文通知),同時將專業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公示考生校考成績,發放本校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獲準在市統考合格生源基礎上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也可根據市統考成績分布情況直接劃定本校的專業合格標準,并于2018年4月27日前向社會公布,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依據。
更多細節詳見: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報名實施辦法
2018年上海市藝術類專業招生實施辦法
2018年上海市美術與設計學類專業統考實施方法
2018年上海市編導類專業統考實施辦法
2018年上海市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統考實施辦法
2018年上海表演類專業統考實施辦法
2018年上海音樂學類專業統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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